劳务派遣弊大于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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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1:3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7日讯本报10月1日报道了临沂市22名“劳务派遣身份”的银行职工告倒银行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管理学博士刘岩先生曾经代理了多起劳务派遣官司,对此深有体会。他认为,劳务派遣为垄断行业和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刘岩指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效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
现在各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多数都是以劳动保障部门的某一科室为主体组建的,劳动局的内部公务员担任职员,另外再聘请几名社会人员。这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后,再让劳动保障部门自己去责令其限期改正,也不可能保证公正和公平。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事实上,现在绝大多数劳动力派遣单位是将银行、电信、烟草等效益较好单位的职工,划转到公司将其改变为劳务派遣工,以此谋取管理费。原有单位为甩包袱,哄骗职工,只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原单位就继续使用,否则就予以解雇。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其稳定的利益,决不会在合同满一年后再将原有职工送回原单位,让其与原单位签订合同;而原单位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更是不会将其已经甩出去的职工重新招回。 刘岩博士说,鉴于劳务派遣目前已经引发了不少问题,今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部门将是主要执法单位,但这种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同时又当裁判员的劳务派遣,一旦大规模实行将有极大隐患。 目前,刘岩已经把自己的看法整理成书面材料,致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取缔劳务派遣这种形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记者 吴修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