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劳动部门公布加班工资五点提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3:5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十一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成了每年长假过后最为劳动者关注的热点。昨天,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黄金周期间加班工资问题发出五点提示,并且提醒劳动者,如果您在加班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就可以拨打12333,进行咨询政策、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提示一: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我市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十一加班期间若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70元或650元)的话,您就可以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

  提示二:加班工资的计算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按日或小时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提示三: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所以,“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提示四:加班工资不能“一刀切”

  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支付标准,高于他的基本工资计算所得加班工资,那么是许可的。但对于基本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法定标准了。因此,加班工资的发放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提示五:过节费不能抵冲加班工资

  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它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国《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