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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的“盒子”原是首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6:2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耿彦红)托运货物,不料中途发生车祸,货物被损毁,待托运方找到承运方交涉时才发现,因为自己的疏忽,使得原本一起简单的托运事件复杂起来。

  李先生昨日说,他和朋友在西安南大街开了一家珠宝店。9月28日,合伙人杜先生在深圳买了一批水晶首饰,随后在深圳一公司购买了首饰包装盒,由该公司对首饰进行托运包装,并找来深圳市华宝运输有限公司上门办理了货物托运,随同首饰一起托运的还有一些手
提袋以及其他物品。

  杜先生称,出于安全考虑,他没有向托运手续代办人交待所托运货物是价值36000元的“水晶首饰”,也没有交待保价或买保险,结果,托运的车辆于10月2日夜间在湖南省发生车祸,水晶首饰全部损毁。昨日上午,李先生在西安的提货地点———西安华宝物流公司,只见到了几个手提袋和部分外包装。

  在托运单上,记者看到“货物名称”一栏填写的是“盒子”,包装为“纸”包装,件数为“1”,运费为“35”元,托运单还注明了保价、赔偿和运输的注意事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注明了车载货物受损的事实。

  杜先生和李先生均认为,深圳华宝物流应该在车祸第一时间告知其情况,并且应将货物的外包装和损毁的货物带回出示给他们。

  西安华宝物流负责人徐建平认为,因为托运方没有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也没有在“声明价值(元)”一栏填写货物的价值,所以他们只能按托运单上填写的“盒子”给予其两倍运费的赔偿,“这事说不清楚,他们(托运方)只能认栽了。”徐建平建议托运方同深圳华宝物流公司协商解决此事。

  省法制服务中心袁义伟、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王洪池律师分析说,如果托运方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托运的是水晶首饰,那么只能按托运单的协议给予赔偿;托运单属于格式合同,已注明保价等事项,承运方即尽到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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