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制度下的舆论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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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1:55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申欣旺 9月2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山东省审计厅就加大审计宣传工作力度作出规定,要求严明纪律,加强考核。报道说, 审计工作性质特殊,要严格遵守审计宣传工作纪律。安排媒体采访,对外发布新闻及有关审计信息,要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统 一归口管理和组织。尚未公开的审计工作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并规定,同时要加强
媒体人士认为,这个规定的另一层意思则是,审计部门的全部信息发布的权力皆被垄断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审 计部门的舆论监督无从说起,只能被动接受经过审计部门过滤的信息,公众知情权受到损害。 “‘扬长避短’的做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影响很大,很难想象,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行政部门会主动公开自己的不 足和违法违规之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记者表示:“正是因为这样,才需要媒体的舆论监督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据对8家媒体记者的调查获知,记者正面采访的难度正逐步增大,这种难度表现在:很难获得“影响该部门形象”的 信息;对于不利于该部门对信息难以得到求证;正面采访多是被拒绝。 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下,舆论监督权与多元渠道的公众知情权以何种方式实现,成为现实难题。 此前10天,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 新闻发布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 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这一规定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国内主要媒体、相关学者均予以高度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