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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行不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7:58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薇)十一期间的加班费问题成了每年长假过后劳动者最为关注的热点。10月8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劳动监察部门,就黄金周期间加班费常出现的五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对此提醒劳动者,如果您在加班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可拨打沈阳市劳动监察举报电话:1233322853723,进行咨询政策、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1、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今年沈阳市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十一加班期间若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为550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65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为450元。如果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员工可进行举报投诉。

  问题2、加班工资计算要符合规定问题

  而劳动者反映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加班费计算问题,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按日或小时的300%支付加班费。

  问题3、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读者李女士反映,她的单位安排十一加班的职工在十一过后补休,且按照每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半。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解释说,依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所以,“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补休”。

  问题4、加班工资不能“一刀切”

  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支付标准高于他的基本工资计算所得加班工资,那么是许可的。但对于基本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法定标准了。因此,加班工资的发放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问题5、过节费不能抵冲加班工资

  今年十一长假刚好赶上国庆中秋两大节日,很多单位都为员工支付了一些带有福利性质的过节费,它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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