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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出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每届党委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31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赵小鹏)“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这是近日出台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召开了全省政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上讨论的《实施意见》充
分体现中央《意见》精神,并结合青海实际,在完善政治协商程序、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深入开展参政议政、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以及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民主监督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了知情机制、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在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方面,特别提到重视发挥界别作用,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合理设置界别,并注意根据界别的特点组织好界别讨论、界别视察、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方面,明确规定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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