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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下月起逐套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6:19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彭森报道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成为近年来市民投诉的热点之一。深圳解决这类纠纷有望制度化、法规化。市建设局昨天发出通知,宣布从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其最大亮点在于,今后商品住宅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质量缺陷,将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再为此相互推诿、扯皮。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首先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每一套住宅的建筑观感、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逐套检验项目包括建筑结构、地面、墙面、防水、室内电气安装等10多个方面。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对工程进行逐套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表》。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套的逐套检验结论为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依据《检验结果表》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逐套出具《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该证明是受检套商品住宅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在商品住宅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将其交付商品住宅购买者。

      依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对检验结果和受检套房屋的建筑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

      据悉,该规定将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管措施是,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检查结果予以抽检,若有一套不合格,将责成建设单位全部重新检查。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对质量监督机构或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1月20日前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建筑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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