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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水源地上建加油站被强制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导读

  加油站建在水源地上,直接威胁百姓饮水安全。这事发生在宁夏银川,近日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渐渐得到平息,加油站被强行拆除。

  然而,事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不止于此:这个可能威胁近百万城市人口饮用水安全
的建设项目,为何曾经被有关专家评价为“不涉及饮用水源”?本报记者调查事件来龙去脉,发现“完美”审批背后的疏漏。

  本报记者 周崇华

  进入寒露时节,“塞上湖城”宁夏银川,天气阴沉,凉意袭人。这令银川绕城高速公路南环服务区里被拆得一片狼藉的工地多了一些萧条。就在一个月前,一辆大型挖掘机将这片工地上已封顶的330平方米14间房子夷为平地。

  这片工地下,是银川市政府于2004年确定的最大水源地,也是银川市取水口的核心区域。水源地日产水15万吨,可供银川市近百万人口饮用。就在这个水源地上,一个加油站险些建成。

  10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任高民,对这起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水源地建加油站”事件表态说,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问题。

  加油站的兴建和拆除

  记者了解到,由于交通流量日益增大,而包括加油站、停车住宿等在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建设相对滞后,宁夏自治区发改委于2004年专门批文,同意建设占地66亩的银川绕城高速公路南环服务区。2006年6月,宁夏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先后投资二百多万元,在银川绕城高速公路南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

  然而,就在绕城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初具规模时,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发出了《关于银川环城高速公路植物园服务区加油站停止建设的通知》。

  通知是2006年8月23日发出的,那里面说,建加油站的地方,是银川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且距取水井只有800米。该加油站的建设已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立即停建,限期在30日内恢复原状。

  接到通知后,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决定全面停止和取消加油站建设。

  9月7日,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被拆除。

  宁夏水利厅节水办主任王连生指出,银川淡水资源十分紧缺,一旦服务区加油站建成并投入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加油站设施老化,会有或多或少的油品出现泄漏,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用水,后果不堪设想。

  之前审批文件未提及饮用水源

  加油站拆除了,人们的疑问依然存在:水源地上为何会建起加油站?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在给银川市政府的紧急致函中称,南环服务区银川水源地上建设加油站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中明确载明,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建设单位在此之前不清楚该服务区地下是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此造成了在水源地上建设加油站的情况。

  据了解,位于银川市南环植物园一带的银川绕城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青岛至银川公路(宁夏境)银川至古窑子段项目。记者翻阅了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和相关批复文件,发现有关专家或单位从未提出项目建设沿线有饮用水源地的问题。其中,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银川-古窑子高速公路及辅道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也没有提及项目区饮用水源问题。而经过层层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专家明确说明“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

  谁为水源地建加油站事件负责

  记者设法联系到曾经参与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位专家。

  专家告诉记者,银古高速公路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经过层层审查审批,相关资料齐全,最终认定该项目区不涉及饮用水源问题。在评价报告作出了两年之后,也就是2004年,银川市政府将那里确定为水源地。但这是在整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后的事了,与专家评价时认定的“不涉及饮用水源”无关。

  那么,从这一事件中该吸取哪些教训?又该怎样追究责任呢?

  宁夏政府法制办主任任高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水源地建设加油站事件,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问题。像银川绕城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这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虽然经过了专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但还应通过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等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使项目立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各个环节更具科学性、民主性,以防止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随意性以及有可能出现的审批、许可失误。

  任高民告诉记者,对于因水源地建加油站被拆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报银川10月11日电

  记者手记

  在采访中,有专家对记者说,银川1号水源地建设加油站反映出当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大于承担的责任,权力有人行使,责任无人承担。

  专家说,要实现行政机关权责一致,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无责有权,也不能无权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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