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严禁民警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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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王斗斗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 公安部对各级公安机关提出了“五个严禁”: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
公安部要求,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