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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最高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妮) 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今年7月26日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条例》的一大创新是明确了对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这一做法也是借鉴了香港开展“环境监察”的经验。所谓“工程环境监理”,就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保护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措施,一旦发现问题,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由环保部门立即对建设单位作出查处。

  该《条例》还大幅提高了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据了解,在深圳市以往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无论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多大,最高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的处罚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

  以往,在公众起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的实践中,受损害的公众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起诉困难。对此,《条例》特别规定:“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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