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旅游条例有望明年实施 购物有假旅行社先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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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0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陈琦钿) 经过为期13天的公示,《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已于本月10日完成社会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快有望于明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就可以实施。其中规定,严禁旅行社擅自拼团、“卖猪仔”等行为。 旅行社要先替假货“受过”
市民在旅游中购买到假货次货,一直是投诉热点。《修订稿》第四十条明文规定———旅行社先行赔付,即“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导游将有规定工资 长期以来,很多旅行社的导游并没有底薪,甚至要交钱“买团”,为了保证收入,这些导游只能带游客增加购物环节以求多拿回扣。《修订稿》在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劳动保障”中要求:“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专职导游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聘请兼职导游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收“人头费”最高罚十倍 据了解,部分旅行社为控制成本而不断减少导游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导游出团交“人头费”,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导游身上,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最后吃亏的还是游客。《修订稿》对此明确规定,旅行社委派导游出团时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果违反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