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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3人死亡的河北邢台矿难责任人被判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1: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邢台电(记者 冀保珍 通讯员王子、晓培、双相)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邢台“11·6”矿难案,近日由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主要责任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许,邢台县尚汪庄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矿,为了各自的利益,均未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伤,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经国务院调查组会议讨论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采矿权设置不合理、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矿山违规开采,监管不到位外,尚汪庄矿区历经十多年的开采,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的隐患。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地面建筑物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扩大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所经营管理的石膏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安全评价部门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时间对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3人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作为石膏矿的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3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是分散的,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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