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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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2:26 法制晚报 | |||||||||
岂能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 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提出,对外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理由是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犯罪是迫于生计。
除去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公正的法律应该有自身的价值标准,不受道德、政治的干扰,更不该为其他制度缺陷“支付成本”。显然,以法律宽容为“福利”矫正某种制度不公,是以牺牲法律的平等来补偿其他缺陷。 而且,不论犯罪的主体是谁,受害者都是客观存在的。倘若出台一个规定宽容弱势群体犯罪,那么是不是还要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无辜的受害者呢?曹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