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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明确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29 北京晨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娟) 今后,若消费者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拿着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缺陷评估报告作为证据,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昨天上午,市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

  据了解,当居民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首先应先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缺陷问题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认可协议,对房屋质量问
题进行修理。未能达成一致的,居民可起诉到人民法院。此时,当事人一方委托或者各方共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评估报告,可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评估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目前本市具有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资质的评估机构共有59家,具体名录可在市建委官方网站(www.bjjs.gov.cn)上查询。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选择那家评估机构时,法院将在《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中的17家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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