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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赠与”避二手房个税得不偿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34 东南快报

  购房者、售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交易伪装成“赠与”,从而达到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这使“假赠与”很难再蒙骗过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多得税务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此一项,购房这在“假赠与”中的获利将全部落空。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眼2005?演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综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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