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与免税须审核国税总局制定措施防止房屋假赠与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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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1:27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税务总局13日宣布,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