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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哈信用社里“保”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2:19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13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商安岭 刘峰)为别人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一般人都会很慎重,然而,长清区村民刘军为别人在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自己竟不知道。近日,法院判决刘军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9月6日,长清区某农村信用社把张夏镇某村村民于林、刘军告上了法庭,理由是:2003年9月7日,于林在该信用社贷款4万元,期限为1年,该贷款由刘军担保。贷款到期
后未清偿,因此,要求于林和刘军清偿贷款本金和所欠利息、罚息。同时,信用社提供了贷款合同和有刘军签名的保证合同。

  诉讼中,刘军称2003年9月7日,同村村民张一到信用社贷款,让他去做保人。到信用社后,遇到同村村民于林也去贷款,张一和于林就一起办理贷款。办理过程中,信用社的人让他签字,他就签了。谁知,他不但给张一提供了担保,也成了于林的保人。于林也承认,自己去信用社贷款时,带了本村另一村民为自己担保,并没有让刘军为自己担保。后来才发现担保人成了刘军。张一也证实,自己去贷款时的担保人是刘军,当时,刘军没有给于林提供担保的意思。

  诉讼中,法院又查实,2006年4月20日,信用社催收于林所欠贷款时,刘军又在“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承诺书”上签了字,表示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于林向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刘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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