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房明确分两类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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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3:25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13日宣布,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5%的契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如果受赠人取得该房产后,想再次转让,则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