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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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7:5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张毅)商务部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6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