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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结果不实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9:0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贾林娜】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市教委昨天联合下发了《关于2006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单位从下周一起开展教育收费的自查工作,并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市教委、市物价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凡认真自查自纠的,根据问题性质和程度,将从轻或免于处罚;自查自纠不
认真,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将从重处罚。

  此次自查工作的时间为2006年10月16日至20日。学校和有关单位要对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通知》明确了学校自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前仍继续收费的。

  (2)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情况。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是否存在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5)中小学校是否存在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7)高等学校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8)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9)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10)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存在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等。

  《通知》要求,学校的自查工作要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要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凡认真自查自纠的,根据问题性质和程度,将从轻或免于处罚;自查自纠不认真,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将从重处罚。学生及家长如想咨询有关教育收费情况或要举报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拨打学校收费公示栏中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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