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提城市低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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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9: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10月中旬起,我省将启动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昨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省委、省政府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抚恤补助和救助水平。
提高六类人员的抚恤补助 本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水平,按照中央要求,涉及六类人员: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民兵)、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入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争取用一个半月完成 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主要采取提高城市低保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提高幅度和标准,中央和省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将于10月中旬启动,争取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完成。 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抚恤补助和救助水平工作。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思路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抚恤补助和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