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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日实施 促销商品也能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9:55 东方今报

   【政策名称】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消息来源】 河南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

  今年的十一黄金周可能是商家疯狂促销的最后表演,今后,商家促销将戴上“金箍”!昨天,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10月15日起,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门联合颁布的、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目前,我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关键词】

  “最终解释权”失去“法力”

  现象:商场发放的兑奖券上经常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书上,也常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禁用“全场打折”

  现象:进入深秋季节,郑州市中心商业圈的专卖店都贴出了各式各样的“打折”字样,有的甚至标出“全场打折”。但消费者走进店铺才发现,很多打折只是噱头,不是被告知打折商品已经卖完,就是发现“全场打折”的商场里不打折商品占了大多数。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关键词】

  限时促销供货必须充足

  现象:特价排骨、大米、鸡蛋等食品往往成为超市宣传单上最有吸引力的商品,但消费者赶个大早,却发现超市货柜上竖着“特价商品已售完”的牌子。经常有市民投诉,他们按照商家所说排队抢购,最后空手而归。

  《办法》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商家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对于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关键词】

  促销商品可以换

  现象:每次商家打折或进行特价促销时,都不忘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退换。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处罚】

  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10月15日以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打折等促销行为,可以向工商、物价等5部门举报。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业内人士认为,罚款并不一定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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