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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清仓甩卖”小心遭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1:57 重庆晨报

  

长期“清仓甩卖”小心遭罚3万

  渝中区某商场门前张贴的促销广告让人眼花缭乱。本报记者李斌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今起施行,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可拨打12366、12315举报

  本报讯(记者林祺)从今日起,长期喊着“限期清仓甩卖”,但十天半月却难见动
静的商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日起施行,规定“零售商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

  甩卖半年后还在热卖

  昨日,记者在解放碑商圈八一路口看到,一家商铺的橱窗上到处贴着“限期热卖,最后两天”,店内“十元起价”“换季热卖”“最后出血”的字样随处可见。旁边报刊亭老板说,这家商铺所谓的“最后限期甩卖”已经持续了大半年了。

  在解放碑另一家出售玉器的商店,远远就可以听见喇叭里传出的促销宣传:因厂家资金回笼,现原价100元至200元的玉器、玛瑙、珍珠,全部10元至20元,欢迎抢购……据记者了解,该商铺开张近一年来,一直借此招揽顾客。

  店内的销售人员听说“以清仓、拆迁事由促销,可能因欺骗消费者而处罚款”后,显得惊讶不已:“不可能吧。”

  最高可罚款3万

  从今日起,以上这些促销办法,根据《办法》都属于违规行为。《办法》特别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此外,《办法》还对商家的其他一些促销行为作出了规范: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商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等。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不规范促销可举报

  《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税务12366、工商12315)。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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