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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尾气不合格将难进沈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3: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晶实习生张瑜)10月14日,市环保局通过本报公开征集市民对《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草案)》的建议和意见。记者了解到,作为沈阳市首部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对今后沈阳市机动车尾气的防治、管理都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未来空气好坏尾气影响最大

  沈阳市现在共有机动车50余万辆,数量居全国前列,且增长速度惊人。长期以来,沈阳空气环境治理工作重点一直是工业点源的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始终缺少重视。专家预测,随着城市总体布局的改变,大量工业企业外迁移,未来沈阳市的大气污染物将主要来自于机动车。因此,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李刚表示,起草一部政府规章《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草案)》势在必行。

  无环保分类标识不能上路

  《草案》规定,机动车辆经过初检或年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识,没有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全市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和个人待销售的机动车辆;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或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都要进行抽检。抽检尾气排放超标的,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将收回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识,车辆将被禁止上路行驶。

  尾气不合格外地车难入城

  今后,在沈阳市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可能外地的牌照的会越来越少。《草案》规定,“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沈阳开始向尾气不达标的外地车说“不”了。

  再发现机动车尾气冒黑烟或是车身后拖着一条长长的“黑尾巴”,市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开电话,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沈阳市也将全面禁止销售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或购买未列入国家环保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如果市民购买未列入国家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尾气达标排放人人有责

  除了检车线上的定点机动车检测点位外,环境部门还将在青年大街、太原街这样的城市主要交通干线或是交通密集的区域规划、建设排污监测点位。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所管理的机动车数量、排气污染状况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培训,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就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变成一项全市参与的行动。而像公交公司这样的企业,还要对超标排放的车辆,通过使用燃油清净剂、排气治理装置以及其他治理技术手段进行治理,确保排气污染符合规定的标准。

  尾气不合格最高罚千元

  市尾气办主任柳毅表示,目前,油品质量差、车辆维护不到位和不规范驾驶,是导致公交车辆冒黑烟的三个重要原因。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各加油站及油品销售机构违反规定、销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机动车辆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无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辆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规定对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或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将对其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将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草案已经编制完成,尚未进入审核程序,为了让这部规章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环保部门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地提出建议或意见。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李刚表示,《草案》是否能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是其制定的最基本原则。

  市民可以写信、拨打电话或是发电子邮件,来发表自己对《草案》的看法。来信请寄: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46号沈阳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收。来电:24861236。电子邮箱:dsweixie163.com。另外,近期市环保局网站上,还将设立征求公众意见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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