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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宣判房产商欺诈双倍还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4:58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4日电】(宋景军鲍晓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挂靠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刘女士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并共同赔偿刘女士损失7万元。

  据了解,2003年5月,家住赤峰市红山区的刘女士与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公
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预交购房款7万元,宝峰公司于2004年1月末交房。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后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06年6月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由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且支付期间利息,并赔偿损失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宝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属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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