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中院3法官受贿后徇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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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8:10 海峡都市报 | |||||||||
N川新 成商 本报讯 3名头顶国徽的人民法院法官,因为收受了被告人5万元现金,于是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一桩挪用公款案二审改判为无罪释放。10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3名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官。
1998年1月,原大竹县建行行长杨情德擅自将信用联社的存款315万元转到孔家沟煤矿,用于垫付他本人及他人股金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0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情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4年11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接到杨情德的上诉后,时任刑二庭庭长的张益勋、副庭长贾波涛和主审法官姚春林,多次接受上诉人杨情德朋友王某和律师何德福等人的请吃和礼金。经查,张益勋收下1.1万元,姚春林收下3万余元,贾波涛则收下9000元。 随后,达州中院将杨情德挪用公款认定为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于2004年12月3日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二审宣告杨情德无罪释放。 今年7月5日,四川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达州中院二审的无罪判决并维持大竹县法院的一审原判。随后,何德福律师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10日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自己收受礼金行为没有异议。但否认枉法裁判,并称二审改判无罪必须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判决的结果并非他们3人所能决定。 此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