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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32万 获刑13年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8: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宜宾市长宁县井江乡水利村,44岁妇女王某,为其患病表弟投保,诈骗保险赔偿金32万元。近日,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回诈骗保险金。

  1993年2月,王某得知丈夫的表弟郑某患病,就想以自己丈夫为受益人,为郑某投保,企图将来获得大笔赔偿金。1997年,王某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办理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2份,次日办理一生平安保险20份,被保人为郑某,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其丈夫何某。1998年,王某又在中保长宁县支公司办理一生平安保险10份。同年,王某再次为郑某购买了一生平安保险4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份。

  2004年,郑某不慎受伤双眼失明。保险公司安排员工向某负责调查理赔事项。王某找到向某,双方达成“帮忙”协议,王某答应事成之后给向某6万元“感谢费”。2005年6月,王某在向某的“帮助”下,顺利领到郑某的保险理赔款32万元。

  2005年9月,中保人寿长宁县支公司向长宁县公安局报称,郑某的保险理赔涉嫌诈骗。保险公司表示,郑某曾患垂体瘤,于1993年住院治疗,这些情况公司并不知情,因此王某为表弟郑某投保存在骗保行为。

  2005年10月,长宁县公安机关将涉嫌诈骗的王某抓获,并收缴赃款11万元。经审讯,王某对诈骗保险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回诈骗保险金。保险公司员工向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其他参与人员另处。 (蓝剑 向伟)

  本报宜宾发行站:(0831)232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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