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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为校园伤害处理立法 10种伤害学校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9: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 记者姚媛媛

  【金陵晚报报道】 江苏即将正式为校园伤害处理立法,并召开立法听证。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10月27日上午,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就《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立法举行听证会,并面向社会接受报名。这是本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而备受关注的《草案》内容,也正式揭开面纱。记者
看到,《草案》中规定,10种情况,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除责任。

  10种情况学校免责

  一般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校园事故,学校都会难逃其咎,然而《草案》规定,10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学校责任,包括: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活动区域的;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没有告诉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而3种情况学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没有及时告知监护人的;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没有及时制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提倡学生办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伤害事故,市民最关心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草案》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要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学校无过错的,可以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尤其提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而行。

  《草案》还特别强调,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但是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家长胡搅蛮缠将受惩罚

  以往校园事故解决过程中,不仅家长头疼,学校也头疼,因为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时会因为校园事故处理而受到干扰。此次,《草案》特别约束了这部分家长的行为,明确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侮辱、殴打教职员工、学生的;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者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上学时段公安巡逻

  《草案》还规定,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抢劫、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

  听证会今起接受报名

  10月27日将就此草案在江苏议事园举行立法听证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均可报名参加。听证内容主要就3个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草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所设定的预防保护职责,定位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可行。

  二是《草案》关于学校、学生及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免除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相应的关于赔偿、补偿的规定是否恰当、可行。

  三是《草案》中关于学校责任险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0月23日17时30分。

  报名电话:025-83275650。您对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有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本报今天起开通新闻热线,025—84686500,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欢迎市民来电参与讨论。来信地址:南京龙蟠中路223号19楼《金陵晚报》综合新闻部,请标注“校园伤害”字样,邮编:210002。E—mail:461234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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