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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富春”讨回48万元商标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0:56 扬子晚报

  扬州13日电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三赴深圳,为扬州百年老字号富春茶社讨回了应得的48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

  2003年4月15日,扬州富春茶社和中深御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允许中御公司在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内使用中华老字号“富春”商标,中御公司每月缴纳使用费2万元。“富春”的品牌给中御公司带来滚滚财源。但中御公司却长期不支付商标使用费,致
使双方合作破裂,惹出官司。去年4月26日,富春茶社将中御公司推上被告席。同年9月12日,扬州市中院缺席判决中御公司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和商标,支付富春茶社商标许可使用费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中御公司停止使用“富春”品牌,但48万元使用费却分文未付。法院在多次传唤中御公司法人未见踪影的前提下,遂前往深圳予以执行。(扬宣令宏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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