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富春”讨回48万元商标使用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0:56 扬子晚报 | |||||||||
扬州13日电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三赴深圳,为扬州百年老字号富春茶社讨回了应得的48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 2003年4月15日,扬州富春茶社和中深御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允许中御公司在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内使用中华老字号“富春”商标,中御公司每月缴纳使用费2万元。“富春”的品牌给中御公司带来滚滚财源。但中御公司却长期不支付商标使用费,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