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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用宜听证 不可容情留“霸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1:39 法制晚报

  退票费用宜听证 不可容情留“霸王”

  据《工人日报》报道,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

  火车票与飞机票退票,并不会给铁路与航空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失,因为铁路与民航售票部门可以将退票再次售出。当然,退票在售票的人工与计算机使用方面会产生一些费用,因而可以适当收取一些手续费,但是像当前这样收取相当于票面价格20%甚至50%的高额退票费无疑极不合理。

  对退票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或适当收取一些手续费,并不就会引发大量退票行为,因为消费者如果不是实在无法成行一般不会退票。而且退票也可以再次售出,只要在最迟退票时间上有一个合理规定,也不会造成多大损失。

  铁路部门总以“打击倒票”作为收取高额退票费的理由,意思是说,如果不收取高额退票费,“黄牛”就不用害怕有票倒不出去造成损失,这样就会助长倒票行为。其实,打击“黄牛”倒票固然无错,但这不能成为可以“株连”正常退票的理由。况且,通过制度设计并非绝对不能防范“黄牛”钻空子。有人早已建议,只要要求退票者出示身份证备案,拒绝为同一个人二次退票,就可以相当程度地避免让“黄牛”钻空子。

  更重要的是,如果窗口收取的退票费用过高,可能迫使部分退票者为减少损失而加入“倒票”的行列,这无异于是在“逼良为娼”。

  消费者购票等于是与铁路或航空公司签订了民事合同,当消费者一方主动提出撤销合同,固然要为自己带给对方的不便支付些许费用,但是铁路与航空部门收取高额手续费,却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因而属于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敢于收取高额退票费与铁路及民航部门垄断了退票费的确定权有关。铁路与民航运输属于公共交通性质,因而对于退票费数额问题,应该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意见,在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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