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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翻墙盗窃坠楼死 家长告学校索赔八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5: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彭卫,通讯员汪次安、何为亲报道:广东省仁化县某中学一寄宿学生,凌晨3时许翻越阳台到隔壁宿舍盗窃后返回时不慎坠楼身亡,其家长称学校管理不善,诉请赔偿7.94万元。本月10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家长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仁化县某中学寄宿生刘某,趁同学熟睡之机,从302宿舍后阳台爬至301宿舍后阳台,进入301宿舍后将该宿舍四名学生的衣服拿到301后阳台,搜得现金30元后从301翻越阳台返回302时不慎坠楼。该中学保安听到响声后,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有人坠楼,当即向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学校立即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刘某于3月25日救治无效死亡。

  同年4月10日,刘某的父母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称:刘某是事故发生学校的住宿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301、302两宿舍的后阳台之间只有一墙之隔,住宿的学生为了方便,经常从本宿舍阳台翻越至隔壁宿舍。学生也为此曾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上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9409.45元。

  被告学校辩称,刘某坠楼身亡直接原因是刘某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爬墙失足造成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组织抢救并无不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的宿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刘某凌晨3时许翻过宿舍后阳台之间的隔墙进行盗窃时发生坠楼死亡,被告是不可能预见的。被告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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