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立法规范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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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6:4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5日电(记者李云平)15日是呼和浩特2006年度城市供热的第一天。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市于15日正式颁布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此规范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规定,在6个月的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
按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必须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1.5%,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外,如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热监管部门。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费,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该条例还规定,用户应当限期缴纳供热费用;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加收相应比例的滞纳金,甚至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