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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碾断手臂获赔300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1:43 重庆晚报

  

列车碾断手臂获赔300元(图)

  邹有杰为残臂索赔16万

  当邹有杰埋头在火车铁轨上清理散落的煤面时,一辆拖着12节空车皮的火车向他驶来,邹有杰被撞倒了……

  面对铁路部门补助的300元钱,43岁的邹有杰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为一只残臂和永远失去的手指索赔16万元。

  铁路上作业被碾断手臂

  “这条胳膊就这样已经一年多了,没有了手指,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成了问题……”昨日,邹有杰再次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已经没有了眼泪。

  据他回忆,2005年7月2日15时许,单位的煤卸下后,邹有杰开始和同事清理沈阳铁路局所辖金州站内散落在铁轨上的残剩煤面。“清理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浪费损失,也为以后通行的火车提供方便。”就在这时,一辆火车从他身后驶来,邹有杰只觉得身子一震,便人事不省。同事把他抬上了120急救车。

  医生诊断:右上臂碾压伤不全离断、肩胛骨粉碎性骨折。2~4手指毁损伤。在住院的86天中,邹有杰先后花掉医疗费63447元。

  由于缺乏治疗费,邹有杰迫不得已停止了治疗,在他的病历上,记者看到医生这样写到:去年8月开始,肩及肱骨处流浓水,右上臂1×1厘米肱骨与钢板暴露……

  伤者负全责给300元补偿

  出院后的邹有杰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在沈阳铁路局金州站和铁路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铁路部门认为邹有杰侵入了铁路界限,被推进的车辆撞倒,事故应该由邹有杰负全部责任。考虑到邹有杰经济困难,决定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金300元。

  按27年前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300元的标准从何而来?记者就此与沈阳铁路局驻大连安全检查处的梁工程师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沈阳铁路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铁路法》作出的决定。

  记者翻阅规定发现,其中对事故死亡赔偿的金额为80元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

  “我们对邹有杰的事情十分同情,也深表遗憾。因为从1979年以后,再也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我们只能按照固定执行。”梁工程师表示。

  对于文件过时的问题,铁路局方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一部新法规的出台需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来统一制定,在没有新规定出台之前,他们只能按规章办事。如果邹有杰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用老规定处理不合适

  铁路部门的处理报告出来后,邹有杰由于不能接受此处理结果,于日前将沈阳铁路局告到了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所栗忠明律师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火车撞人事故,铁路部门都拿这个《暂行规定》作处理,无疑是不合适的。依据27年前铁道部出台的《暂行规定》处理现在发生的事故,显然已不具备操作性,也不符合今天的现实情况。

  据新商报今日消息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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