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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1: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甘肃省消协在建议函中称,有部分消费者因诸多原因,在购买了车票后不能出行而导致退票,但由此产生的高额退票费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响。

  甘肃省消协认为,根据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的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但是,目前公路、铁路、民航各部门的退票手续费规定不合理,退与不退,完全由这些部门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说,目前退票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

  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是唯利是图,缺少人性化。

  消协建议,对能够再次发售的票不应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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