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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员需要足够的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2:55 现代快报

  独立协商员更有价值

  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赵先生认为,“工资谈判员应该能够走出去,有一天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赵先生说,他和一些朋友对于劳动保障相关条例不熟悉,工资往往由公司说了算。他们非常需要专业性的指导。

  “在公司内部产生的工资谈判员固然好,但单位职工人数少或是私营企业,很难建立工会组织,也自然没有工资协商者,那他们的工资怎么谈?一旦有这么一个专门职业,依附于劳务中介,给职工指导性的建议。比如,出示一份意向性的工资方案,员工可以凭此跟公司交涉,可以少走很多弯路。这样一来工资谈判员更有普遍意义。”

  某公司职工李女士认为:“很多职业都是随着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谁会想到多年以后会有验房师这个职业呢?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加,将来会需要这样的指导员从专业的角度来调查维权。生存于企业内部的工资协商员,拿的毕竟是老板的工资,他们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如何获取员工信任?只有完全走上市场的职业,才能做到合理公正。有一天,它或许能成为一种职工委托的机构。”

  拿老板薪水就“嘴软”

  网友近山认为:工资协商员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被劳资双方共同接受和认可。这就要求他既要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利益,做到公平行事,双方满意。于是,保持足够的独立性,成了他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许勇,作为一个公司员工,怎能不站在工友的立场上“讲话”?同时,他作为一个公司的雇员,又怎敢跟老板“作对”?工资集体协商者只有独立于劳资双方之外,才能为双方提供一个合理客观的最优方案。而不是只凭一张嘴,说说这个,安抚安抚那个。如果是这样,工资集体协商就存在太多的随意性,就会因企业和员工的不同,因协商者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也就失去了其作为制度存在的意义。

  而网友小妮子则担心工资协调员成为企业的代言人。他表示:要让谈判员真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最好不与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正如法律上的“回避”制度,否则就有流于形式之嫌。你想啊,他拿着老板的薪水,还会“很过分”地跟老板“抬杠”吗?毕竟无人得知老板用“平民心”还是“维护企业利益”来对他进行考核的。可谈判员一旦“嘴下留情”,损害的可能就是几十上百位工人的合法权益啊!

  符合现行法律精神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结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出现,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精神。

  周结晶说,任何一个新型的职业,都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新职业研发中心发布的。新职业的出现至少包含两个原则:一、社会性需求;二、不违背我国的法律法规。“综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这两个原则它都符合。”所以周结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完全可以纳入新职业的范畴,而且纳入这一范畴,又可以规范和促进它的发展。

  本版撰文

  快报记者 项凤华 朱俊骏

  见习记者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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