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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代表咋能助“涨”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蓉答记者问时,质疑一些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的身份

  昨日上午9时许,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答记者问招待会在四川省消委会举行。武高汉结合四川近来的消费热门话题,以及四川《消条》修订等一一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武高汉表示,《消法》或地方《消条》是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认可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地位不对等这一客观情况,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才能顺利纳入修订范围。
在谈到消费者参与权时,他主张走出听证会“逢听必涨”的怪圈,消费者代表应当站在消费者立场上说真话。

  有关听证会

  参会代表咋能助“涨”风?

  武高汉昨日表示,听证会是消费者实施参与权、监督权的一个良好形式,然而现在却走入了怪圈。各行各业涨声一片,各有理由,且都非常充分。听证会不断地开,“逢听必涨”。奇怪的是,居然很多消费者代表都一致赞同涨价,甚至还嫌涨得不够。他质疑这些所谓消费者代表的身份。

  他认为,代表所有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或参与权,消费者代表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说真话,二是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所谓听证将无法真正听取公众的声音。在听证会程序上,有关方面应当把必要信息进行披露,消费者代表的选择也需要公开、科学地考评。

  有关双方地位

  消费者弱者地位非常明显

  在“开瓶费”等消费话题的争议过程中,消费者说自己是弱者,经营者是强者;而经营者则强调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武高汉认为,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非常明显。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信息对称方面,对于商品的成本、性能等信息,经营者比消费者掌握的多得多。同时,在解决消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维权顺利与否要看经营者是否诚信。购买到过期食品或劣质商品,经营者不诚信可对消费者置之不理。如果采取诉讼的方法,消费者费时、费力、费钱打官司,即使维权成功获赔往往弥补不了诉讼成本,而经营者打官司输了,其成本最终会通过增加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武高汉由此强调,承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个大前提。只要解决了这个观念问题,诸多消费争议话题将会顺利解决。

  武高汉指出,修订地方《消条》时,诸多观点谈不拢的关键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依据民法原则,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对等的,只要双方达成契约或合同,一切按合同约定办事。然而,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不对等的主体,消费者是弱者。消费者的权益将包括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这两大部分,当法律空白时,还要看合同正义。如果用民法眼光看“限制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餐馆,消费者不去就是了。然而,在现代消法看来,这明显违背了合同正义、契约正义。在契约不正义的前提下,消费者可要求反悔。地方《消条》在修改时,应当明确合同正义、契约正义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

  有关“行规”

  行规不要制成“垄断条款”

  一些行业制定行规加强自律,然而却把“禁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等涉及消费者双方利益的条款,在行规内加以限定。武高汉对此表示,这样的行规不妥,因为行规是行业自身加强自律的约定,而不是他律,或者拟订双方约定。

  他认为,行业制定行规要遵守四个原则。一是高于法律的原则,如等于法律则毫无必要,低于法律则违法;二是不能有“他律内容”,如一些行规关于“饭店可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这是他律内容,这不是行规解决的问题,要由法规来解决;三是行规应该是最低的标准,如果是行业内的最高标准,这样的行规则涉嫌行业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行规要代表行业发展的先进条件。针对目前一些行业借制定行规来侵害消费者权益,他建议,地方性《消条》在规定经营者新义务之时,可考虑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制定行规和企规来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另外武高汉透露,目前商品房的消费投诉纠纷日益突出,呈现出投诉多、金额巨大、集体投诉、投诉白热化、调解困难等多个特点。由此,中消协已提出“暂停期房销售”的观点。

  记者石莉芳(短信代码:42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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