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劫车逃跑计入抢劫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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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7:3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任毅杨鉴修郜征)抢劫出租车司机54元后,歹徒驾出租车逃跑,慌乱中撞在路旁树上。10月13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涛抢劫一案,并当庭判决李涛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涛在该市造纸厂大门东侧,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当车行驶至该市大通区建设路胶丸厂对面时,李涛采用暴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李涛劫取出租车作为逃跑工具是否应计入抢劫数额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检方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本案中,被劫取的出租车的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以内。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李涛不会驾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为理由,认为不应当将该车计算在抢劫数额以内。 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确认了李涛抢劫现金54元并劫取车辆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宣判后,被告人李涛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