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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提出“宽容量刑”新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57 法制早报

  社会学者质疑法律公平底线

  民工犯法 不与庶民同罪?

  “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10月11日,在浙江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 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著名刑法专家、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大胆提出这一论调,语惊四座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多少年来众人皆知的道理,难道民工这种“弱势群体”有了违法行为,就可以享受特殊法律 待遇吗?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黄京平教授的“宽容”一词,人们读出了更多的含义。

  黄京平(刑法专家):

  民工犯罪多缘于制度缺陷

  在目前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对于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偶然、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应该强调宽容:可捕可不 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通过事实,来实现它的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现在犯 罪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外来务工者,很大程度上缘于社会制度上的缺陷。许多民工是为生计所迫而犯罪的,比如有的钱被偷后 没钱吃饭,有的因为拿不到“血汗钱”,加上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人生地不熟,无亲无靠,结果为了生计就铤而走险了。

  这些人是因为社会的某些缺陷导致了犯罪,如果刑事法律在这方面只是强调字面上平等的话,无疑是利用国家权力强 化了对弱势群体的再一次不公正、不公平,长期下去对社会、对国家的稳定与和谐都没有好处。相反,如果对他们判罚过严、 判的人更多,其结果会导致增加主流社会的对立面。但宽容绝对不是纵容,在惩罚和宽容并重的情况下,让弱势群体实施轻微 犯罪人既能感觉到惩罚的威严,也能感觉到国家和社会的宽容。

  林卫萍(教师):

  法外开恩会折损法律权威

  只要违犯了法律,就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民工”的身份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解决渠道。如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 可以法外开恩,那么比民工还弱的群体呢?既然弱势群体可以,那么强势群体自然也可以通过其它条件而获得法外开恩,那法 律的尊严又何在?

  法律的权威在于一视同仁。法外开恩就会使其权威和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 值观:因贫穷而犯罪是可以原谅的。在法律中给了其中一方特权,就是对另一方的伤害。为生活所迫去犯罪,大部分是属于意 识形态上的问题,如果实现了这一规定,如何取证?以何种标准定性?怎样操作才能不失公允?

  民工需要被平等地对待,而不是“法外开恩”的方式,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恐怕才是治本之方。

  曹林(学者):

  法律不能当作矫正工具

  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要宽容就宽容所有 人,仅宽容民工就违背了平等。公正的法律应该有自身一套非人格化、程序性、独立的价值标准,不受道德、政治的干扰,不 应为其他制度缺陷“支付成本”。以法律宽容为福利矫正某种制度不公,是牺牲法律的平等,补偿其他价值。

  强调法律字面上的公平恰恰是对弱势群体再一次的不公平——这是一种“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的思维。比如 ,为了矫正制度对民工的不公,规定可以宽容民工的某些犯罪——可民工犯罪是有受害者的,这个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实 施“制度对民工的不公”,他凭什么要宽容民工?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 民工的话,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

  一个遭遇制度不公的民工犯罪可以宽容,一个创造了许多财富的富人犯罪是否可以免罪?其实,为补偿制度对民工的 不公可以有许多福利途径,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岂能拿公正底线的法律当作矫正的工具?

  何帆(博士):

  “宽严相济”

  顾及刑法社会效果

  “宽容量刑”是为了更好阐述刑法“宽严相济”的内涵,使司法工作者在决定追诉与量刑时,既关注侵害结果,也充 分考虑人情事理与社会效果,并不是把外来民工的身份直接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并不意味着一律不 捕,而是要充分考虑“可不捕”的因素。就拿故意伤害来说,恶意伤害当然应当法办,但邻居纠纷、同学打闹、夫妻口角引起 的伤害案,就不能一概而论。

  “宽严相济”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过去常说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后者是“惩办”在前,“宽大”在后,强调的是 “惩”,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严打”。而“宽严相济”,则是“宽”字在前,侧重基点在于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以 “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更多顾及了刑法的社会效果。

  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因生活所迫,盗窃他人少量钱财就医,检察院权衡之后,最终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就是“宽严 相济”政策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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