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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涉黑案激烈控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21 法制早报

  已生效的判决未经提起再审程序,公安局自行重新立案侦查;法院撤销裁定书在审判前一个星期才制定

  本报记者朱雨晨

  9月20日前后,李福贵并没有“判”若两人。尽管,这一天他的生命受到了“终极”
审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10项罪名对他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辽宁省,这起比当年刘涌案还要多出6名被告的涉黑案,只有单铁锤犯窝藏罪被免于处罚,其余28人均被处以刑 罚。

  “判决好像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一样。”看守所的一名干警对李福贵的表现很惊讶。

  承包矿山起家

  李福贵的妻子刘丽丽显然没有那么超然。接到判决书后,她立即赶到北京聘请一审时为李福贵辩护的李肖霖律师:“ 我还要委托您为李福贵做二审辩护。”

  与李福贵同时被判死刑的还有同案的李庆友、吴国俭,他们有着相同的罪名——故意杀人。不同的是,吴国俭在本案 中作为从犯,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还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福贵与李庆友作为主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 意伤害罪、行贿罪、非法持枪罪、妨碍作证罪、窝藏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公诉方指控称,1998年,李福贵、李庆友通过承包矿山、坑口而聚敛钱财,具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后,为满足私 欲,大肆网罗、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于1998年底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中列举了李福贵、李庆友承包的矿山、矿厂以及坑口。

  李福贵承包的矿厂、坑口

  时间 承包的矿厂、坑口 合伙人

  1998年至1999年间 在兴城市莲花山长茂村建选矿厂 杨武田

  承包兰家沟建筑七区一个掌头

  承包兰家沟建筑一区的一个坑口 赵广生

  李庆友承包的矿厂、坑口

  时间 承包的矿厂、坑口 合伙人

  1998年至2004年间 承包兰家沟钢屯中学钼矿 郭树臣

  承包杨家杖子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三区钼矿 黄兴军

  承包兰家沟钼矿五区小五坑口 安茂权、郭树臣

  买下杨家杖子矿务局黑石砬子钼矿

  买下兰家沟小窝沟选矿厂

  在杨家杖子开发区建了友财选矿厂 朱德财

  购买了兴城市碱厂乡薛屯北沟钼矿

  在兴城市郭家乡陈屯村把石沟开一个坑口

  承包钢屯镇一钼矿 王庆柱、李宝东、田兴东

  承包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中学一钼矿二矿 李庆元

  如附表所示,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李庆友拥有了12家矿厂、坑口。公诉方指控称,正是利用这些矿厂、坑口敛得 的巨额财产,李福贵、李庆友为其组织成员开工资,并在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后,给组织成员提供外逃资金。

  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李福贵的辩护人李肖霖提出:

  李福贵承包经营的坑口矿业,系与国有企业兰家沟矿合法签订合同获得,在该承包合同中他们和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 的民事主体关系。如果这一合法获得的承包开采权利可以指控为黑社会暴力形成的经济来源,我们是否可以说,国有兰家沟矿 是黑社会的组织建立者是黑社会的上一级机构?

  “称霸一方”之争

  公诉方指控称,李福贵、李庆友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一审法院支持了公诉方的诉求,在判决书 中,法院对李福贵、李庆友称霸一方的事例进行了陈述,附表如下。

  李福贵、李庆友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

  时间 事件 备注

  1998年春 在兴城市华山镇长茂村开选矿厂非法占用村民刘德祥家的口粮地

  1999年5月29日 李福贵、杨武田,李庆友等10余人持猎枪、炸药到邵忠海矿点,将张勇打死、李新元打成 重伤。案发后,李福贵又先后资助李恩国3.5万元人民币、吴国俭1万元人民币,帮助其逃匿。 “5.29”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件,涉嫌非法重复立案★

  2002年11月 李恩国应张晨生、郝国强的要求,指使郑军、李响、常征到河北遵化,采用暴力手段将梁立红由 遵化镇带到党峪镇,强迫其写下欠郝国强2万余元的欠条,并将梁的手机和5000元现金抢走 抢劫、非法拘禁罪

  2003年5月 李福贵得知李恩国、郑军参与河北遵化的案件后,带领李恩国、郑军到四川成都藏匿,并交给李恩 国、郑军1万元人民币。 窝藏罪

  2003年秋 兴城市碱厂乡供电营业所所长金凤鸣等人到李庆友矿上设计用电,因要把前矿主留下的低压杆拉走冲 顶前矿主所欠电费,被李庆友辱骂,金凤鸣因惧怕被打,没有将低压杆拉走。

  2004年1月 李强等人无故将途经李庆友承包的碱厂乡薛屯钼矿的王志刚、苏爽打成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

  2004年6月 邮递员耿忠武到李庆友矿部送汇款单回执时,说一句“这矿能挣钱吗?”被李强等人打成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

  2004年7月 李强听说薛长福、薛长权、薛长越向掌头要几根断了的铁钎子,便对三人进行殴打 寻衅滋事罪

  2004年6月 李福贵、李恩国、郑军、刘玉彬、李响、李晶华、胡万贵等人,在建昌县供销社对张国等人进行殴 打,并强行将张国等人从建昌县供销社挟持到葫芦岛市国际酒店,对张国进行殴打,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迫张国同意与李 晶华同建昌供销社签订联合开发锰矿的协议书。 非法拘禁罪★

  除了表中所列事件之外,李福贵还被指犯下行贿罪、妨碍作证罪,而其组织成员还犯下非法持枪罪。时任葫芦岛市公 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朱克林在“5·29”案件发生后,涉嫌收受贿赂价值近50万元,在本案中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13年。原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树北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同样是上表所列的行为,在李肖霖律师看来,没有故意侵扰公民、称霸一方的事例,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的立案是在2005年3月16日以两个具体案件的立案提起的。一个是2004年6月8日对张国‘非法拘禁案件’; 另外一个就是‘5·29故意杀人案’,这是一个早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

  张国“非法拘禁案件”

  对张国“非法拘禁案件”的重新立案的原因,2005年3月16日,辽宁省公安厅制作的《案件来源》上列明:“ 辽宁省公安厅在侦办锦州市和葫芦岛市1·05涉黑案件中,通过审查李庆友、李庆泉(即李福贵,编者注),发现葫芦岛市 公安局巡逻防暴支队侦办的2004年6月8日至9日发生在建昌县的敲诈勒索案件中的李庆泉、李晶华等犯罪嫌疑人没有受 到法律的追究。为此,辽宁省公安厅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

  该案件已经于2004年6月23日报案,当天立案,26日将李福贵等人抓捕,李福贵于当年7月22日被取保释 放。

  时间逻辑显示,张国“非法拘禁案件”,起因于李福贵的姐姐想去竞争承包一个锰矿。李福贵的姐姐及其合伙人同发 包方签署了承包合同后,姐弟两个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押。拘押后先放出姐姐,不可思议的是,经其同意放弃共同承包 后又将李福贵办理取保候审释放。“这些操作过程本身已经有利用司法手段达到市场竞争目的的嫌疑。”李肖霖律师说。

  “5·29故意杀人案”

  “5·29故意杀人案”的重新立案原因,也可以从2005年3月16日辽宁省公安厅内部1·05专案组呈请刑 侦总队审批的《呈请立案报告书》上了解到。

  报告书中写道:2005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1·05专案组侦办锦州、葫芦岛两市涉黑案件中……因办案民警徇 私枉法,导致该案的主犯李庆友及部分涉案人员杨武田、吕升臣、张树华、王俊福、王宁等未受到法律追究,当时受到法律追 究的李恩国、吴国俭、肖明等人量刑畸轻。对辽宁省公安厅将此案重新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 条之规定,特呈请立案侦查。

  李肖霖律师认为,“在李福贵被取保候审不到一年的情况下,该案又重复报案、重新立案、重新拘留、重新逮捕、重 新侦查,这是一个明显违反程序重复侦办的案件。由此显示的不是法律的公正,而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随意性。1999年的‘ 5·29案件’实际上是一起聚众斗殴,伤害致死案件,已经有生效判决。即使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公安机关又如何能够 作出这样的认定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5·29”案件的撤销裁定书,是在本案开庭前7天才作出的。今年6月21日庭审时 ,一审法院当庭宣读了这个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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