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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向国家分红的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21 法制早报

  □田燕刚

  近日,据报称,财政部在起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高层透露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国企要向国 家分红。初听似乎又是一个令人击节的新改革措施,细究起来却发现这更像是个伪命题。

  本人查询了中石油的2006年中期报告,发现报告中明确指明了派息金额,甚至表明了国有股是以人民币支付,而 H股则是以港币支付。这样一个典型的国企都已经向国家在分红了,又何来的上述新措施了?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收取 红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公司法赋予股东最重要的权利,怎么现在变成了一个新鲜事了呢?

  细推敲或许能发现点东西。国有公司总的说来有三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当然参股和控 股有时很难以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划分。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国资委或者相关机构代行出资人权力),挣了 钱,分不分国家说了算,不分也正常,钱都在自己兜里;分了呢?也没关系,从一个兜到另一个兜!说得直白点,更像一个个 体户,挣的钱是补贴家用还是图谋发展,自己说了算。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则不一样了,有外人参与了。有盈利不分配肯 定是不可以的。不过一般来说,很多国有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上级母公司一般都是国有独资公司,事情又回到了前一种情况。 但是不是所有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母公司,这类公司难道国家也不收取正当红利吗?或者非国有股股 东收取红利,而国有股股东却大方地让出红利,最终转增公司资本。这岂不是慷国家之慨,肥私人之利?

  所以,除了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分红是理所当然,不分红反而是损公肥私。其实,即使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讲,不分 红也不见得多合理。正如前面的那个类比,个体户光知道挣钱扩大店面,而不补贴家用,似乎也是一种以发展为名义的异化。

  新闻中还提到,高层提出今后国家将只是以股东的名义派出董事,享受股东的权利并履行股东的义务。言外之意,当 然大家都清楚。如果说国家不收取红利是“缺位”的话,那么国家对公司的过分控制却又是一种股东的“越位”。而这种“越 位”又常常伴随着另一种“缺位”。在公司法的实践中,尤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缺位”或者说“内部人控制”是指 :股东所选举的董事本应代表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股东力量的分散,股东已经无法对董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了。在中国 的国有公司实践中,股东的“缺位”却不在于无力控制董事,而在于国家作为“虚拟人”,其代理人常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

  虽然国家希望在国有公司中真正回归到一个股东的角色,不“缺位”——收取红利;不“越位”——通过董事派驻权 实现对公司的管理。但是相关的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勤勉地行使股东权力,从而避免在西方公司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这将 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而且和西方不同的是,一旦“内部人控制”情形失控,将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且将涉及到整 个社会的分配机制,甚至是社会的安定。

  另外还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新闻中提到,政府收取红利的比例将在该意见中体现。对此,本人无语。根据公司法,应 该分配多少红利,由股东大会决定,当然股东如果只有一个——国家,那就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公司情况来决定分配比例。为什 么又要实行行政权力对企业自主权的僭越呢?“一刀切”总是成为没办法的办法。以前如此,现在也如此,将来呢?似乎还要 继续下去。

  如果说有新意的话,那就是国家所收取的红利将用于公用和公益事业。但愿这样良好的初衷最终可以得到制度保障。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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