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网络虚假广告骗了白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21 法制早报

  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消费者由于诉讼成本高昂放弃上诉

  □本报记者焦红艳

  

  

  “继续上诉,我就必须要花费将近四万元先去做鉴定,证明录音和电子邮件都是真的,这样成本太高了。”周玉国先 生对《法制早报》记者说。

  近日,被誉为“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以消费者败诉告终。

  为了讨回在网上购买数码相机时被骗去的8600元,周先生忙活了一年半。“鉴定完了也无法保证官司一定能赢。 ”周先生在北京市朝阳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之后放弃继续上诉。

  “要是能查到确实是人民网登过这则广告,继续这个案子还有意义。人民网不承认这条虚假广告是他们曾经刊登过的 。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是看了人民网上的广告而遭骗的。当时的网页打印材料也没有。这是2004年的事, 现在都查不出来了。这是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的最重要的原因。”此案的审判员陈闯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的采访时说。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叶冰认为:“周先生并不是无路可走,因为他还有录音带,在法律上录音如果不涉及 个人隐私且没有违法是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影证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最关键的是对方的声音要让法院信服这个人就能代表被 告,有一定的难度。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都主张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事情的真实面目是这样的话,如果录音带是真实存在 的话,如果法院依照职权去调查的话,还是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的。另外,人民网和阅览者之间还是存在一种合同关系的,属于 一种无名和同。周先生属于人民网的一个合同上的客户。”

  损失8600,

  一年半不得安宁

  “就是因为太相信人民网了,才会看了广告之后去买相机。”周先生对本报记者说。

  周先生是位监理工程师,在工地的时候经常要用到相机。由于工地在比较偏远的地方,所以看了人民网上的一则广告 之后,他决定在网上向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款价值6500元的相机。

  几天之后,这家公司给周先生打电话说汇款已经收到,但是要需要再交纳2100元的关税。周先生觉得即使加上这 些税费总价还是比市场价要便宜一些,所以就补交了这笔费用。可是这之后,等了很久也不见货到。打电话询问,对方以各种 借口推托发货的时间和不发货的种种原由。最后居然让周先生再购买一款价值几千元的笔记本,这样才能一起发货。这引起了 周先生的怀疑,在询问了深圳12315和工商部门之后,周先生才惊讶地发现这家公司的登记地址、执照及ISO9000 论证等很多信息都是假的。之后,这家公司的电话根本打不通了,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在与人民网取得联系之后,周先生得知该广告是由人民网合作伙伴搜狐网所为。搜狐网回复说,人民网上的链接是搜 狐网的代理商新网公司做的。

  随后,周先生向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人民网、搜狐网和新网发布虚假广告。但是地方法院以不是被告所在 地为由拒绝立案。周先生又找到当地的省高级法院,要求他们责令下级法院受理,但无果而终。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先生经公益诉讼网的创办者李刚博士推荐,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两名法律系研究生为其 免费代理这起官司。

  周先生对《法制早报》记者说:“几千块钱,只不过一个月的工资而已。但各级法院对这种新型案件的不作为或者不 重视让我备感难受。一年半的时间,在各方扯皮中度过。希望我的经历能警醒更多的消费者,同时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

  周先生的两位代理人黄元建、俞捷还都是在校研究生,虽然在本案最难的取证方面作了很多努力,还是没有赢得官司 。俞捷对本报记者说:“在庭审过程中,新网明确否认代理过此广告,但是人民网和搜狐网都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有过此广告 ,只是说查不出来了。就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规则来看,对这样的事实,法院反复询问了之后,对方依然没有作出否定的回 答,应该视为他们承认。”黄元建认为电子商务官司的成本太高是导致本案不能继续下去的原因,要是继续打下去,他们未必 就不能赢。

  专门《电子商务法》

  补充实体法

  该案法官陈闯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确实能证明人民网发布了虚假广告的话,依据目前的《广告 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都有责任。人民网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当然在责难逃。现有法律完 全可以对这样的事件量刑。”

  但是叶冰律师认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多,颁布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作 为对《广告法》等实体法的补充十分有必要。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以下观点: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案件在证据表现方式上是有风险的。虽然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比如email)可以在合同法中 使用,但是由于很容易消失,通常法院认定的证据都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取得。此案中最原始的证据——网上刊登的这条广告 已经被删除了,而且原告也没有把这个证据公证以便固定保存。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起诉谁举证,最有利的证据没有了, 就成为了原告证据上的障碍。原告手上虽有一些录音资料,但是录音的对方能不能代表被告的公司?即使能代表被告,如果开 庭的时候这个人不出庭,当庭播放这段录音也没办法核对录音中的声音就是被告的员工。如果再去进行声音鉴定相当繁琐。

  其次,目前实体法的规定不是那么明朗健全。虽然《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发布广告的人 其责任是没有疑义的。但对人民网这样的网络平台来说,如果要适用《广告法》,要有发布广告的资质,但是营业执照上他们 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展览会上如果展商出现问题,可以去找展台的提供者,但是虚拟的网络平 台是不是等同于柜台、展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些在法律尚不够明朗或者空白的地方,会让电子商务官司存在争议 。网络交易这种新形式,如果还用传统的法律去解决问题,而不是给网络销售平台主体的法律责任适当定格,会有很多障碍, 哪一方都会觉得委屈不公平。那么多的商家要发布信息,又有那么多的潜在购买者要去查询,让人民网去一家家地查实商家有 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有假信息、诚信能力怎么样,很不现实。网络销售提供平台的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

  就记者的了解,目前意趣、淘宝等一些大的网站交易平台,一般会采取措施来尽量保证商家信息的真实可信度。但是 他们也纷纷表示,万一出现漏洞,客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些交易平台毕竟不是真正的侵权人或者违约者,如果有专 门的立法规定他们应在什么范围内负责安全保证,审查广告商家要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那他们就可以像报纸这样的传统媒体一 样负很明确的责任,消费者也就清楚该怎么向他们讨要自己的损失。”叶冰律师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