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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力打击“假外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21 法制早报

  内外资企业将被一视同仁

  □本报记者陈 君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将被取消。

  10月13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于近日发布,

  《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之前被媒体纷纷热议的内外资两税合并,将随着《纲要》的发布看到了曙光。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指的是在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部门对内 外资企业政策实行一致,意味着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另外, 这对打击“假外资”有很大的作用,因为外资企业享受了超国民待遇,所以有内资到境外转一圈回来就成了外资,从而获得税 收的优惠,造成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字存在水分。

  据了解,中国法律给予外资的优惠待遇不仅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方面,还在产品销售、物 资供应优惠、劳务费用优惠、水电等方面提供优先条件。

  超国民待遇

  冲击内资企业

  按照WTO规则,中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实际上至今仍对外资实行各种超国民待遇。

  优惠政策的核心是各种税收减免政策,但也包括在操作层面所给予的各种特殊照顾。这种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背WTO 规则,但在国外却是极少见的。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资企业贯彻“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普遍地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目前,在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要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或以上。尽管1994年税制改革对内外资企业的 所得税税率实行了统一,但仍给予外资企业10多项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名义税率是15%,实际只有11%,在一些地方仅有7.5%;内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实际为22 %,国有大中型企业则高达30%。

  外资企业在职工工资的税收抵扣方面也享受了特殊的优惠,内资企业则要同时缴纳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在投资、金融和外贸等方面也享受优于内资企业的管理。例如不受国家固定资产规模限制的约束,并实行单 独的、更宽松、更快捷的审批程序;在金融管理方面,可自行从国际市场筹措资金,可开立外汇账户,实行意愿结汇等;在外 贸管理方面,享有普遍的进出口经营权,对部分进出口配额实行单独渠道管理等。

  这使得外资企业享有更宽松、更开放的经营管理环境。

  由超国民待遇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很大冲击,对外资进入也起到了不合理的引导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首先,内资企业的竞争地位被削弱。这进一步强化了外资的挤出效应,促使一部分内资外逃,以“外 资”的身份重新流回国内,享受税收优惠。其次,外资企业由于优惠政策而获得较高的报酬,扭曲了中国对外资的实际需求, 在当前国内资金过剩的情况下,还进一步诱致外资大规模进入。第三,即使没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经验的支撑,外资企业 仍能够获得市场

竞争力,这就削弱了外资采用先进技术的动力,也降低了外资进入的门槛。

  改变观念

  优化投资软环境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优惠政策确实在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不适 宜之处已突显。

  为此,《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在利用外资上,首先要做到观念上的转变,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 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地方政府要淡化引资规模的考核,通过引入技术含量、国内配套比例、资源消耗、环境 保护、新增就业等综合指标,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吸收外资考核评价体系。

  这样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同时,“十一五”期间,外资利用也将从过去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总量增长,向着重引进技术、管理、人才促进 自主产业升级转变,注重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融合和创新,提高利用外资促进自主创新的能力。

  “优惠政策”除了给内外资公平竞争带来不同的竞争环境,同时使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了有失偏颇的观念。

  企业“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出现频率极高,久而久之,甚至在不少国人潜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对 外资、外商“优惠有理”的概念。在此概念的指导、推动下,演绎成了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外商而竞相出台免税、减税、低 价批租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一阵接一阵的热潮。

  例如沃尔玛进入太原中心城区,地方上不收一分钱的地皮费。

  江苏省某区政府为了让某外资零售进驻,对黄金地段的门店也仅收取了每平方米一元的象征性费用。曾有某省份的7 个部门向一家外资零售商盛情相邀,许诺经营费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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