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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众舆论支持 法律丝毫没有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31 法制早报

  □崔 武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这句法律谚语来源于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意在强调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着良好的支撑作用。为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司法 本身也常常需要舆论的配合,获得力量源泉,以斩断干预司法的黑手,将案件一查到底。最近,台湾的媒体不断揭
露陈水扁女 婿的贪渎行为,检调部门不得不介入查处,即是公众舆论介入司法领域取得成功的案例。内地的佘祥林冤案也是因为媒体的强 力介入后才得到妥善处理的。

  但新闻和司法的价值追求不是没有冲突的。“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 ;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怎样协调新闻和司法的 冲突?首先,要给案件设置报道禁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等案件不能披露不该披露的内容。另外,法官在 案件未判决之前一般不得接受新闻采访。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允许记者旁听和报道。记者采访案件事实应该做到客观全 面,尽量采访双方当事人,不断章取义和做片面报道,不妄下结论。

  如今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司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前一段时间,刘涌案、

宝马案,以及近期 纸媒和网媒均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的报道,都对司法工作造成某种被动。但这不是媒体的错,而是司法机关缺少积极引 导舆论的理念。首席大法官肖扬最近多次要求各级法院:“要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不搞秘密审判”。

  最高法院公布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然引起了争议,但我认为,要求法官慎言并非限制报道自由。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 不可能一致。记者只要采访到位,新闻来源准确,即可报道。并非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才能传播。对任何案件,司法机关任何 时候都可就程序问题接受采访。因为司法机关如果离开了舆论监督,不可能会真正保持独立与公正。“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 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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