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痛陈《广告法》四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44 国际在线

  概念不清楚 规范范围有限 监管手段有欠缺 罚则不科学

  两位代表痛陈《广告法》四大问题

  新闻背景:

  10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据中国工商总局统计,2006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监测医疗广告86万条,责令改正1.5万余条,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998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罚没金额1449.9万元人民币。该如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呢?本报约请一直关注《广告法》修改的两位人大代表来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德明认为:

  现行《广告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其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规范范围有限。目前违法广告发布的途径已经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扩展到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而现行《广告法》却缺乏相对应的规范条款,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时缺乏依据。

  监管手段有限。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常是“案子办完后处罚仍不能到位”。

  罚则轻、惩戒力度小。违法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获利空间很大,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理与违法广告所产生的丰厚利润比,显得太轻,远未触动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如《广告法》将违法广告处罚权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同时并行的一些条例、规章又将广告的部分监督管理权授予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的监测属于药品监督部门、户外广告的管理属于城管部门等,同时监管权限、范围、责任等方面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易出现“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姜健认为《广告法》存在的四个问题是:

  规定不具体。现行《广告法》往往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解释,同时造成了执法上的差异。例如,使用“最佳”、“最高级”等违禁用语的广告经常被处罚,而诸如误导、表述不清、媒体资料不真实等同样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却因难以认定而很少被处理。

  概念不清楚。对某一概念不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如《广告法》中的“真实性”,目前没有人为“真实”下一个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我们只是将不真实的广告称作“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欺骗”和“误导”是“虚假”的两种具体表现。这两种行为从字面理解都包含了“主观故意”。那么,事实虚假而非“故意”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吗?实践中,很多美容院都在广告中吹嘘自己的神奇作用,尽管有很多人在投诉这些广告失实,但是美容师们仍然坚信自己超凡的手艺。

  再如,“误导”属于虚假吗?如果是,那么“虚假”的范围将数十倍地扩大。例如,“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既可以理解成“意大利生产的聚酯漆家具”,也可以理解成“用意大利聚酯漆刷的家具”,但是却很少有人将其与虚假广告联系起来。

  罚则不科学。不论何种违法行为,在处罚上都是广告费的一倍至五倍,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要“责罚对等”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以广告费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科学的,这等于在说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是与广告费成正比的。

  责任不太合理。目前在我国的广告管理体制中,有利益与责任成反比现象。从利益角度讲,广告主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始作俑者,同时也是最终受益者。但是从责任角度看,媒体几乎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而媒体发布广告活动仅仅是“兼营”而非“主业”,让它们去熟知所有行业的真实合法与否显然不现实,只有广告主最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来源:检察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