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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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1:0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市房管局获悉,刚刚出台的《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对南京市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加强了动态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认购协议后20日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后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该套房屋的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李宗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