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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将禁止“涉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10 乌鲁木齐晚报

  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今后我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据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自今年
9月1日实施以来,更加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些具体内容,如不同级别的爆破公司要具备的不同条件等等。

  乌鲁木齐市对涉爆从业人员的政审工作十分严格,从派出所、分(县)局到市公安局层层把关。如果是外地人员,公安机关还将向其户籍所在地开具外调函,了解其本人真实情况。

  同时,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还将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另外,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民警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刘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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