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伤残双亲年各补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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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40 乌鲁木齐晚报 | |||||||||
日前,自治区出台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2006年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扶助金。这是继兑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16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李亚黎介绍说,农村独生子女
扶助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或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本人及配偶1946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的。 伤残认证与鉴定 独生子女伤残是指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社会行为,并符合《中国伤残人实用评定标准》的。 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主要是指:心脏病伴急性或慢性心脏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或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白血病、结缔组织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急性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导致不能维持正常工作、劳动、生活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并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独生子女伤残症状明显的,经村民委员会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为伤残人。 独生子女伤残症状不明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行鉴定。 发放标准 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已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护”待遇。 自治区计生委将于2007年3月30日以前把核实确定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有关数据,报送财政厅,作为申请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落实承担资金的依据。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张明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