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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品加价不得超进价四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7:00 深圳晚报

      丧葬品加价不得超进价四成

      我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将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本报讯我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将分别实
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昨日,市物价局公布的《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殡葬事业单位丧葬品加价不超进货价的40%;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公益性公墓服务政府定价

      按照《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市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统一制定的项目执行,即统一为墓穴费(含安葬)、墓碑石费(含刻字、安放)、护墓管理费三项,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于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工商局价格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新的收费政策主要是明确了关于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关于丧葬用品价格管理等制度,而关于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则维持原标准不变。

      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销售价格由服务单位在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40%(含40%)制定。差率管理政策试行1年期满后,物价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正式的管理差率。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我市提供丧葬服务的单位主要是殡仪馆,今后有其他单位提供此类服务,也要遵循这一标准。

      殡葬特需服务市场定价

      据介绍,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根据《通知》,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收费项目须事先向市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深圳市殡仪馆应向丧属免费提供载明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委托书,并与丧属签订该委托书,以对殡仪服务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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