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手续不当要赔偿被告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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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4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原为被告的李某以第一次诉讼原告浪费他精力财力为由提起诉讼 早报讯 李某和迟某原是房东与房客的关系,后打起官司。迟某第一次起诉时因手续不当被驳回,第二次赢下官司后,被李某以第一次诉讼浪费了他的精力、财力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昨天,记者从市南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一场官司打了三年 2001年8月,迟某租下李某的一处网点房,随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甚至要提前解除租赁协议。为此迟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赔偿他装修费用1万余元。尽管法院一审判令迟某胜诉,可是由于诉讼过程中迟某委托父亲代理出庭,委托书中,委托人迟某的签名都是由父亲代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提起了上诉。法院再审后认可了李某的上诉意见,迟某只好重新起诉,官司一打就是三年,直到今年年初,法院才最终判令李某赔偿。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李某认为迟某因为自己的错误,让这场官司耗费了他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他要求迟某赔偿他第一次上诉的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李某和迟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有了最终的审理结果,但李某的诉讼是基于先前迟某不当诉讼造成的损失。而迟某确是因手续不当曾被法院驳回过起诉,因此造成了李某的讼累,特别是李某上诉的费用,应该属于李某的直接损失。法院判决,迟某赔偿李某上诉费用500元及交通费100元。 (记者 于 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