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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志愿者无意造成损失不予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4:1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 北京市的志愿服务将予以立法。记者昨天从北京志愿服务立法研讨会上获悉,目前,《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初稿。法规拟纳入“志愿者无意造成的损失不予究责”等条款,同时,志愿者将享受就业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立法背景

  9%的志愿者被歧视

  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王粤说,全市目前有100余万市民在从事志愿服务或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愿望,各类志愿队伍近4万支,但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

  两成志愿者受伤害

  志愿者人身安全、权益受损现象也时有发生。据调查,在志愿者服务过程中,两成志愿者受到过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2002年,一名刚满21岁的志愿者去可可西里参与志愿服务,却被冻死在他热爱的土地上。

  立法焦点

  无意造成损害不予究责

  对于志愿者不可避免面临的各种服务风险,谁应是风险的承担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英认为,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志愿组织者与志愿者和被服务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表示,组织者是风险的导入者和调控者,其理应对志愿服务项目的每个环节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起草完成的《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初稿中,包含了“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初稿中相关条款还有“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等内容。

  张英认为,这种规定在为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提供豁免权方面有一定创新。

  志愿者可享优惠政策

  “在国外,很多优秀的志愿者可以获得奖励或政策优惠!”专家们在研讨会上认为,虽然志愿服务是一种公益行为,但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是立法必须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草案初稿对此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志愿者可以在就业就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他们逛公园时也享有限时限次数的优惠等。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于兆波建议,激励机制应分学校中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中的激励机制,对进行自愿服务的学生应给以相应专门机构的认定,作为学生在学校中评估的依据;同时,对于在自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国家机构对人员的录用中应给予一定的认可,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录用标准。

  志愿服务将获经费支持

  对于开展志愿活动所需的经费问题,草案初稿指出,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志愿工作专项经费的支持,同时公益机构也要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

审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进行捐赠,捐赠者可依法享有相关优惠。

  该项条款,昨天也获得了与会专家的大致认可。

  专家见解

  应建统一管理体系

  王粤昨天建议,在立法的同时,本市还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者管理体系,由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服务制度,组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完善志愿服务登记备案制度。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团认为,志愿者服务应建立街道、区两级备案制度,由街道和区政府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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